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
撰写时间: 2017-07-2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满足申请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申请条件的单位。
2.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质量要求;
2)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三十条第一款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市环境保护局,分为3级,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
1. 权责划分(国家):
环评文件需报国家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入海排污口设置
2. 权责划分(省):
环评文件需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入海排污口设置
3. 权责划分(市):
1.负责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范围内的相关许可申请的审批;
2.对已下放横琴新区、各功能区实施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予以批准:
1)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质量要求;
2)排污口位置不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3)不违反国家省有关强制性规定。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原件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对可以使用电子章的申请材料,应确保该文档完全加密,无法进行其它修改。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包含排污口设置论证专题技术报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排污口设置论证专题技术报告的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社会服务、海洋工程评价范围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或具有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类工程咨询资质。 |
2 |
0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 |
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
0 |
1 |
纸质/电子化 |
设置入海排污口申请书 |
无格式要求,申请人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排污口设置登记表 |
规定格式表格,下载后A4纸打印填报,有关部门盖骑缝章。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 工作日。 受理时限从收到申请资料起到出具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止,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60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60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考评时限(包括整改时间):30 工作日。 自收到申请资料包括环评文件起30个工作日完成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机关自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公示。
4、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审查,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环评文件,直至环评文件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5、审批前公示。
6、做出审批决定。
7、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在官网公示审批结果。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窗口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窗口电话:07562538215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
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gzhdwyzx.html,可电话查询(0756-2538215)或窗口查询。
2.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www.jxhgjs.com/gzhd/wyzx/,可电话投诉(0756-2538291)或窗口投诉。
3. 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信息见网址:行政复议:http://www.zhfzj.gov.cn;行政诉讼:http://www.jwf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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