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办事指南
撰写时间: 2016-12-3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符合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申请条件的单位。
2.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珠海市范围内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
二、设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修改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三十六条
2.《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 附件2:国务院同意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4项)第14项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市环境保护局,分为1级,分别为地市级。
1. 权责划分(市):
对富山工业园区以外全市范围内(包括跨区)相关许可进行审批
四、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2)申请材料与现场状况相对应
3)现场状况符合国家辐射管理法律法规要求
4)已通过技术审查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申请书 |
纸质打印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
1 |
0 |
纸质 |
野外示踪试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纸质打印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
1 |
0 |
纸质 |
已批准发布的产品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标准文本 |
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 |
0 |
1 |
纸质 |
许可证正、副本 |
正、副本内页齐全 |
1 |
0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 工作日。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20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5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考评时限(包括整改时间):20 工作日。 特殊程序时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表单及填写说明网址:http://www.zhwsbs.gov.cn/。
2、受理机关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在官网公示审批结果。
本行政许可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本行政许可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窗口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
窗口电话:07562538215
十、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8:30-12:00;14:30-17:30
十一、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
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无,可电话查询(2155269)或窗口查询。
2.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相关信息见网址:无,可电话投诉(2155269)或窗口投诉。
3. 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信息见网址:行政复议:http://www.zhuhai.gov.cn/;行政诉讼:http://www.zh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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