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办事指南
撰写时间: 2016-12-3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申请条件的单位。
2.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实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2)、原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丧失的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有其它设施替代。
二、设立依据
1.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三十四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市环境保护局,分为2级,分别为地市级、区(县)级。
1. 权责划分(市):
对已下放各区(功能区)实施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2. 权责划分(县):
负责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审批。
四、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实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2)原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丧失的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有其它设施替代。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申请书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 |
0 |
纸质 |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核对与原件的一致性 |
0 |
1 |
纸质 |
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 |
0 |
纸质 |
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 |
0 |
纸质 |
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 |
0 |
纸质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 |
0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 工作日。 自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20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20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考评时限(包括整改时间):15 工作日。 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由受理机关告知申请人。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窗口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
窗口电话:07562538215
窗口名称:富山工业园管委会环保局
窗口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道西1号
窗口电话:5659067
窗口名称:斗门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窗口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堤路1707号
窗口电话:0756-5135104
窗口名称:投资建设窗口
窗口地址: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0756-7260646
窗口名称:香洲区环保局固废室
窗口地址:香洲区山峰路78号1栋2楼固废室
窗口电话:0756-2212172
十、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8:30-12:00;14:30-17:30
十一、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
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无,可电话查询(2155132)或窗口查询。
2.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www.jxhgjs.com/gzhd/wyts/,可电话投诉(12345)或窗口投诉。
3. 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信息见网址:行政复议:http://www.zhfz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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