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保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6年版)
撰写时间: 2016-08-02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省通用事项名称 |
通用事项码 |
市级事项 |
子项名称 |
依据 |
审批对象 |
市环保局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0033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十九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1.对申请人报批的属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项目(根据《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确定)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出具意见;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00334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1.对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及我市跨区项目的环保验收;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00335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初审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新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企业 |
对已下放各区(功能区)实施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 ||||||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 ||||||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 | ||||||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00353 |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二条。 |
企业 |
对已下放各区(功能区)实施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
固体废物转移许可 |
00336 |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三、五十九条。 |
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 |
对全市范围内相关许可申请进行审批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00337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应用项目) |
1.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新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二十八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对富山工业园区以外全市范围内(包括跨区)相关许可进行审批 |
2.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 | ||||||
3.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延续) | ||||||
4.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注销) |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00341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十六条。 |
事业单位、企业 |
对富山工业园区以外全市范围内(包括跨区)相关许可进行审批 |
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
00342 |
省、市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
|
1.《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九条。 |
事业单位、企业 |
对已下放各区(功能区)实施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00343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5年)第三十四条。 |
事业单位、企业 |
对已下放各区(功能区)实施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00344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对已下放各区(功能区)实施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
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 |
00345 |
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条。 |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1.负责香洲、金湾、斗门区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审批; |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 |
00346 |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 |
|
1.《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七、二十九条。 |
事业单位、企业 |
1.负责香洲、金湾、斗门区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审批;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
00347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第十九条。 |
事业单位、企业 |
对已下放各区(功能区)实施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
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核发 |
00348 |
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核发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二十九条。 |
施工单位 |
1.对涉跨区建设项目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批; |
在城市市区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 |
00350 |
在城市市区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 |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0年修正)第四、二十一条。 |
事业单位、企业 |
1.对涉跨区建设项目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批; |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 |
00351 |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 |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事业单位、企业 |
对已下放各区(功能区)实施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00352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十五条。 |
企业、个人 |
对已下放各区(功能区)实施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00356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1号)第六条。 |
企业 |
对已下放各区(功能区)实施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
请使用IE7.0版本以上的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浏览 bte365官网第3.0版 2010.10.15 粤ICP备05026020号
CopyRight?2007-2008.Zhepb.gov.cn All Right Reserved